用上海话夸别人好时,有一个词叫一只鼎。
虽然说,一旦骗局穿帮,大家都说自己的受骗上当,全然无辜,无辜到跟窦娥一样的冤,自己跟婴儿一样的天真。这年头,专家教授名声有点不好。
好些假药的广告,出头露面的,一律白大褂,说起来都是医生,医学院有教授头衔的医生,一查,说都是假的。做托儿的事,最牛气的,要数给大型垄断国企和有关部门做托儿的人。好些事儿干的,让人感觉很像托儿。这些人,不用说,个个都是大牌的专家教授。墨索里尼,总是有理,怎么说,怎么有理。
这样的衙门,对于里面的人的要求,无论是专家还是教授,都是要听话。随着李一的事迹逐渐曝光,好些名人被牵扯其间,一位德高望重的北大老教授,也跟他有了点关系,一张照片显示,李一的道观,被老教授送了一个文化书院研究基地的匾,接匾的李一,神采奕奕,风光无限。一旦律师自己下载提交了,他们又说央视播出的视频有无删节、修改,不得而知,天下有如此蛮横不讲理乎?如此相关,还有三件蛮横的事:一是重庆官方网站关于李庄案的报道和重庆方面致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李庄问题的公函都明明白白说警方进行了当面证据固定,但庭审中当辩方要求检方出示李庄会见被告时的监视录像以查明李庄到底有无教唆翻供或伪证言行时,检方回答没有监视录像,拒不出示。
李庄这个事情是打黑除恶整个斗争中的一个插曲。其中最大的破绽就是关于龚刚模手上明显的伤痕,龚刚模自己说不清,控方安排唐勇、吴鹏两位警员出庭也说不清。就是说,为了迫使徒弟马晓军作为控罪证人,重庆当局不惜先将他作为同案罪嫌拘捕。所有以法律的实施为事业的人们,应是一个护法共同体。
一般刑事案件从拘留、批捕到移送起诉的期限,刑诉法规定为74天至104天。为了掩饰交易,当局和龚刚模都在编故事,但是都不能自圆其说,都有明显的破绽。
在这样的情形下,批评非议集中一些,是非常正常的,没有什么值得奇怪或纳闷的。大概从什么时候开始呢?也许从李庄11月24日第一次会见龚刚模的时候就开始了。当重庆当局执意要借李庄的头一用的时候,李庄已经没有退出代理或解除委托的自由了。关于眨眼门,我们特别注意四点:第一,眨眼怎么能成为犯罪情节?正如辩护律师所言,眨眼本为人的正常生理现象,何以仅仅因为龚刚模懂起或理解为教唆翻供的暗示,就竟然成了犯罪事实?这与汉武帝时廷尉张汤把大司农颜异微反唇(仅仅微微动了一下嘴唇)的行为懂起或理解为腹诽皇上的新政有什么两样?就算李庄真的当时眨眼了,怎么就能证明是在教唆呢?对眨眼这个生理行为,就算是有暗示,一千个人可能有一千种理解,怎么能肯定就是在教唆翻供呢?第二,李庄为何要眨眼?就算李庄眨眼真的是为了暗示龚刚模什么,我们也该问问李庄为何不明白说话而眨眼睛使眼神。
要让我们的人民如此看待中国的法律和司法,真的就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吗九、不准中止与借头一用2009年12月10日(就是龚刚模检举李庄的当日),重庆有关部门向北京市司法局反映李庄有违法违规问题,并说有会见录像存证,要求李庄退出代理案件。观众的哄笑表明他们实际上已经认为给这次审判是一个穿帮的闹剧了。因此,我们可以推测,肯定还有比可能被判刑的威慑还要大的力量,甚至包括非精神的力量,才能促使马晓军做出那个痛苦的决定。这当然是重庆方面特别工作的结果。
如果考虑到有显著迹象表明龚刚模曾受刑讯逼供,则李庄的行为只是在依法排除刑讯逼供所获的口供(亦即排除非法证据),还原事实真相,是在防止屈打成招造成错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龚刚模的堂弟和最亲密助手,竟然完全不知龚刚模自述的几个月前去过海南三亚旅游及在沙滩上刮伤了手之事,那么只能说明龚刚模是在编造受伤情节、配合检方掩饰被刑逼供讯留下伤痕的事实。
李庄这个事情事实非常清楚,教唆黑恶势力的头子龚刚模来翻供,而且编造事实,说公安把他吊了八天八夜,大小便失禁,而且连细节都讲得清清楚楚。尽管也有少数人提出了一些质疑,恐怕不足5%。
就是说,一定要有行为或行为的结晶(证)和实际效果(碍)。这种霹雳式、闪电式的高速度,用于战争年代对敌军实施突然袭击、攻城掠地是可以的,但国家执法司法毕竟不是战争。因为为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律师有权鼓励或劝导当事人、证人说出真相,但他没有义务绝对保证劝导当事人证人所说出的一定是事实真相。早在汉代,法律就明文规定:年未盈十岁及系者、城旦舂、鬼薪白粲告人,皆勿听笔者认为,劳教制度不应完全废除,而应加以改造和重构。二是在实施劳教或矫治阶段,相对人对劳教或矫治机构采取的劳教或矫治措施、方式,实施的惩戒行为不服,同样应该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因此,在现行劳教对象中,应去除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去除所谓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无理取闹、扰乱秩序、妨碍公务的人,去除政治上反动的人(所谓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去除卖淫嫖娼的人,去除有社会危险的精神病人。所谓旧瓶装旧药,但改换装药的人,就是制度的名称和内容都不改变,但改由人大制定法律。
其三,损害社会公平正义。裁决应实行听证制度,听证原则上公开,允许相对人与调查、指控机构辩论。
相对人在听证中所作的申辩,裁决机构认为有理的应予采纳。其四,完善劳教或矫治对象的救济途径。
其二,违反正当法律程序。现行劳教制度需要改造和重构。这种制度既有处罚性,也有教育和处理性(教和养)。而治安管理处罚又不足以矫治其行为,维护广大社会成员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这里所谓的瓶,是指该制度的名称(如仍叫劳动教养制度,还是叫违法行为矫治制度,抑或叫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等)及调整该制度的法的形式(是行政法规还是法律)。现行劳教制度之所以需要改造和重构,是因为该制度存在三大弊端:其一,违宪违法。
对行政相对人作出不利行政行为,没有遵循说明理由、听取申辩和职能分离原则(调查、指控职能应与裁决职能分离的原则)以及公开、公正程序。那么,我们应该怎样改造和重构呢?可能有四种可选择的方案:其一,新瓶装新药。
违反宪法第5条,背离法治。笔者基本同意于教授对劳教制度的整体评价,但不完全同意于教授关于劳教制度的存废主张。
不同的社会问题必须以不同的治理手段和方法来治理,非此即彼是一种将复杂社会问题简单化的方法。这里所谓的药,是指相应法所规范的制度的内容,主要有四:其一,劳教或矫治的对象。因此,我们必须设计一种介于刑罚和治安管理处罚之间的制度。劳教或矫治既要有劳,更要有教,要通过各种教育方式,感化相对人,使其认识错误,改变思维和行为方式。
进入 姜明安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劳教制度 。其二,作出劳教或矫治裁决的程序。
你们不是说国务院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制度违宪违法吗,我们现在由人大立法(叫《劳动教养法》),不就没有问题了吗。所谓旧瓶装新药,就是不改变现行制度的名称(还叫劳动教养制度),但改造现行制度的内容。
在制度设计上,缺乏对劳教对象辩护权、救济权和人格尊严保障的制度设计,缺乏与刑法和一般行政处罚制度设计的平衡。其三,劳教或矫治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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